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将紧紧围绕打造“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通过探索创新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加快三亚向邮轮母港方向发展,丰富海南邮轮旅游航线产品,拓展邮轮旅游消费发展空间,培育邮轮旅游消费新热点,把海南打造成特色鲜明的邮轮旅游消费胜地。

  试点实施主体及邮轮准入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可以用其拥有或者光租的非五星红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是指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从事国际邮轮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邮轮船龄不得超过30年。

  《实施方案》要求,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试点邮轮海上游航线业务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申请书;

  2。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事登记文件;

  3。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4。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非五星红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5。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如非五星红旗邮轮为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以及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光租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文件;

  6。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材料。

  《实施方案》指出,若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欲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准入管理部门备案。

  运营航线方案管理

  《实施方案》要求,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出航线试点方案申请或变更航线试点方案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书及航线试点方案等材料,航线试点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实施方案》还要求,要实行旅客信息2小时预报制度,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要求如实将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等完整售票信息通过“单一窗口”报送商务、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

  鼓励港口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构建集航线、票务、旅游、咨询等服务于一体的邮轮综合信息系统或平台,及时发布邮轮船期信息、港口服务指南、行李处理、停租车、游客安全教育等公共信息。

  简化旅客登轮证件管理和查验

  《实施方案》指出,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旅客登轮证件管理和查验,中国内地居民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中国港澳台籍居民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人员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售票证明或旅客实名购买的船票)申办登轮许可,并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的通关手续。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在开航前72小时、24小时分批向边检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直接申办登轮许可。

  《实施方案》要求交通、商务、公安、旅文、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指导督促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推广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通过可供获取的途径和可识别的方式向购票人提供邮轮旅客运输合同文本,并采用书面、电子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向购票人签发邮轮船票或规定版式和内容的登船凭证。

  邮轮港口经营人、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建立邮轮旅客凭有效证件和登船凭证进出港的制度和流程,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的进出港、通关服务。

  鼓励企业开发航线满足游客和居民海上看日出、私人聚会等多样性消费需求

  《实施方案》指出,要鼓励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设计丰富多样的邮轮海上游航线,满足游客和居民海上看日出、海洋文化体验、主题邮轮体验、企业休闲商旅以及私人聚会等多样性的消费需求。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引导邮轮海上游航线市场开发,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市场宣传工作,逐步引导我国居民形成成熟的邮轮休闲消费理念。

  《实施方案》强调,交通、应急、旅文、外事、公安、市场监管、口岸、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和三亚市政府、海口市政府应依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出各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或措施,加强对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后续运营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