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2月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以来,各缴存单位在履行缴存职责、依规进行缴存基数核定、明确缴存基数调整次数等规范缴存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单位一年多次反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的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缴存,甚至按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现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

  该相关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政策解读:

  出台公告的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当前我省仍有一些缴存单位未按照规定核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擅自降低基数甚至以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为此我局对相关规定进行重申,规范单位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际是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所得。具体哪些项目应计入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

  如何理解“一核定、两调整、一备案”

  “一核定”的目的是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整,每年自缴存1月份公积金起,单位要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确保缴存基数是职工的真实收入水平,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两调整”中的第一次调整是与“一核定”同步进行的,核定完成新基数后,单位在缴存本年度1月份公积金前,要及时准确完成第一次调整工作,确保缴存额准确无误;第二次调整因为当年度1-6月份仍执行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标准,但部分工资收入较高群体核定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际已超过1-6月份执行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因此在7月份后公布新基数范围后,允许该部分人群可在新基数范围内进行第二次调整,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一备案”的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单位缴存义务,根据承诺办理制原则,明确单位在每年缴存1月份前应完成的相关工作。每年缴存1月份公积金前,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柜面渠道备案本单位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与税务部门工资数据共享,完善工资数据对比,核查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情况,及时纠正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