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于11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该待遇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按两病”药品目录执行

  《通知》指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经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临床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在门诊采取相应药物治疗,但未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两病”患者为保障对象,“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海南省高血压、糖尿病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两病”药品目录)执行。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应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为“两病“患者开具门诊用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釆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

  对“两病”患者门诊使用的降血压、降血糖的用药,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釆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每日最髙支付标准

  《通知》明确,“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年度最髙支付限额高血压400元、糖尿病6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00元。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超过年度“两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两病”患者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每日最髙支付标准,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两病”药品标准执行,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与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相衔接。已享受“两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不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五种“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将不予支付

  《通知》明确, “两病”患者已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不在海南省“两病”药品目录内的高血压、糖尿病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已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门诊急诊抢救药品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将不予支付。

  《通知》还就费用结算做了明确规定,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应个人支付的,由“两病”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

  另外,异地居住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两病”患者,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二家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即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一家二级医疗机构,由本人先行垫付门诊药品费用,于一年内持发票和药品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发票和费用清单须按就医当天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