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障碍,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如何让生活垃圾“变废为宝”?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大类。

  12月2日,省政府在海南省博物馆举行新闻发布会,权威解读《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许虹、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和农村管理处处长伍晓红、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处长李学锋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彭太华主持。

  生活垃圾管理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毅说,《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着力解决我省当前生活垃圾存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结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过局部试点等形式,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我省先后印发了《海南省垃圾分类处理标准体系》、《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各市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8年海口市成为全国首批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出台了相关法律,完善了相关制度,为下一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但从整体上看,我省垃圾分类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

  一是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不到位,氛围不浓。在试点单位之外,其他居民基本上除了知道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外,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了解不多。

  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处理体系不完善。垃圾分类投放的硬件设施参差不齐,海口市除了试点小区采用了分类垃圾箱以外,其他小区及其他市县仍采用混合投放的垃圾桶,垃圾分类基础设施没有配套好,垃圾分类无从谈起。同时,相匹配的收运体系还不完善,环卫收运处理和再生资源利用“两网融合”程度不高,难以统计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的具体数据。

  三是资金落实不到位。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部分智慧垃圾屋运转困难,甚至成为“摆设”,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同时,还有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充分、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环卫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职责,分别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的出台,必将对解决我省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省住建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许虹说,《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要求,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利用监控摄像头等辅助设备,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建设。

  《条例》强调,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另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将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据悉,《条例》在各市县具体落实上,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