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研究,决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是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是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是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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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答:第一,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楼市调控目标,重点保障缴存职工家庭购房的基本刚需,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平性;第二,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效能;第三,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为何要上浮1.1倍贷款利率?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参照执行。

  随着全省房产共享信息质量的不断提升,核查渠道多样,可真实反映贷款职工现有住房套数,已具备执行二套房及二次贷款利率上浮的条件。

  三、现行的贷款利率与上浮1.1倍的贷款利率各是多少?

  答:当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上浮1.1倍后,二套房及二次贷款利率为五年以下(含五年)3.025%、五年以上3.575%。

  四、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对缴存职工家庭有什么影响?

  答: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既减少了职工办理评估的麻烦,也可为职工节省评估费用支出。当前,我省二手房委托评估费用为房屋评估总价的1.5‰,如房屋评估总价为100万元,缴存职工可节省1500元委托评估费。

  五、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是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答:2019年12月9日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大厅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已提交并受理完整贷款申请资料的缴存职工家庭,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