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海南省疾控中心相关专家介绍了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知识,并针对疫情介绍海南的防控举措。海南省疾控中心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邱丽介绍,截至目前海南尚未发现确诊病例,市民应该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针对冠状病毒,公众应减少疾病的暴露和传播。
目前海南省针对疫情防控采取了以下措施:
据了解,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2月底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冬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卫疾控函〔2019〕123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冬春季流感、人禽流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目前,省卫生健康委已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环境整治组、监督检查组、舆情监控组,并成立了省级防控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指定了定点收治医院(省级定点医院为海南省人民医院和三亚中心医院)。
海南省将加强病例的监测、报告。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的运转,规范发热病例的接诊,提高病例发现的敏感性。全省1月21日启动发热病例日报告、零报告,以及防控工作日报告。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省医疗卫生人员防控技能。我省于1月17日召开了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视频会议,对全省近期防控和应急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由专家对全省各市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诊疗、防控方案培训,提高全省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控能力,为疫情应对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1月20日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二版)视频培训会。
加强检测能力储备。我省已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省疾控中心、海口市疾控中心、三亚市疾控中心、儋州市疾控中心、琼海市疾控中心5家实验室可开展相关检测。
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物资准备。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落实防护用品、采样耗材、消杀药械、救治床位和药械、隔离场所等物资储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和节日值班,值班人员将保持24小时手机通信畅通。
开展风险评估和宣传教育。实时开展风险评估,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开展相关健康科普和健康教育。
何为冠状病毒?
冠状病毒是一大类病毒,已知会引起疾病,患者表现从普通感冒到重症肺部感染不同,例如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ARS)。新型冠状病毒(nCoV)是一种先前尚未在人类中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如此次中国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人感染冠状病毒后会有主要症状:症状取决于感染病毒的种类,但常见的症状包括呼吸道症状,发热、咳嗽、呼吸急促和呼吸困难。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感染会导致肺炎和严重的急性呼吸道综合症。
某些冠状病毒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通常是在与被感染的患者密切接触之后,例如在家庭、工作场所或医疗中心。此次中国武汉的2019-nCoV被证实存在有限的人传人情况。
市民该如何做好防护?
邱丽建议,针对冠状病毒,公众应减少疾病的暴露和传播,例如在流感流行季节尽量少去人群密集的地方、出门戴口罩、饭前便后洗手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例如咳嗽和打喷嚏)的人密切接触。具体如下:
(一)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接触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如需接触时要佩戴口罩。
(二)勤洗手,尤其在手被呼吸道分泌物污染时、触摸过公共设施后、照顾发热呼吸道感染或呕吐腹泻病人后、探访医院后、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以及接触动物、动物饲料或动物粪便后。
(三)不要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
(四)加强锻炼,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五)避免接触禽畜、野生动物及其排泄物和分泌物,避免购买活禽和野生动物。
(六)避免前往动物农场和屠宰场、活禽动物交易市场或摊位、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场所。必须前往时要做好防护,尤其是职业暴露人群。
(七)避免食用野生动物。不要食用已经患病的动物及其制品;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冰鲜禽肉,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处理生鲜制品时,器具要生熟分开并及时清洗,避免交叉污染。
(八)如有发烧、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居家休息,减少外出和旅行,天气良好时居室多通风,接触他人请佩戴口罩。要避免带病上班、上课及聚会。
(九)从武汉等地外出旅行归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根据病情就近选择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并戴上口罩就诊,同时告知医生类似病人或动物接触史、旅行史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甲类传染病相关控制措施如下: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