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在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讯室通过线上依法对三宗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7年1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4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宋某源、王某远贩卖毒品案:2019年8月,王某远从被告人宋某源处购买约5克海洛因,约定出售毒品后再将毒资交给宋某源。2019年8月26日,王某远在约定地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案外人吴某健,双方完成交易后当场被民警抓获。同日,王某远供出上线宋某源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宋某源向他人非法贩卖海洛因16.78克,王某远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6.8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源、王某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某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不如实供述,拒不认罪,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源有期徒刑7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远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蔡某旺、梁某忠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梁某忠将一包毒品交由蔡某旺贩卖,梁某忠告知蔡某旺其只收取人民币2000元的毒资,如毒品多卖出的金额归蔡某旺所有,随后蔡某旺将该包毒品分成两小包进行贩卖。当日13时许,蔡某旺在某水吧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小包毒品贩卖给案外人王某,随后蔡某旺将毒资人民币2000元交予梁某忠。次日,蔡某旺在同一地点将另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给案外人王某,随后公安民警在该水吧内将梁某忠、蔡某旺抓获,并从王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0.0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旺、梁某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刘某明贩卖毒品案:2019年3月22日,案外人张某红微信联系黎某祺(已判决)帮忙购买冰毒。黎某祺又微信联系戴某越(已判决)购买冰毒。戴某越电话联系刘贵明购买冰毒。同日20时许,黎某祺将张某红微信转来的毒资人民币1800元转给戴某越,戴某越收款后再将毒资1000元转给刘某明。同日23时许,刘某明在海口市秀英区某村球场附近一公庙处将一小包毒品交给戴某越,戴某越拿到毒品后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市场处将该包毒品交给黎某祺,黎某祺于次日0时25分许准备把该包毒品交给张某红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黎某祺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29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分。民警于2019年10月4日18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某麻将馆内将刘某明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刑罚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明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