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一中院)对卢某君、李某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卢某君、李某、农某民、梁某金4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超、黄某谋、吴某江、唐某学4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相应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卢某君伙同卢某钦(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油桶夹藏的方式将大量毒品海洛因从广西运至海南,由被告人农某民、李某、黄某超等人在海口接收、藏匿,并销售给被告人梁某金等人。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由李某、农某民、黄某超等人收取、保管然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送回广西交给卢某君等人。被告人梁某金伙同黄某谋、林某(另案处理)将从卢某君等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销给被告人唐某学、吴某江、符某丰(另案处理)、“高吉”(身份不详)等人,被告人吴某江、唐某学等人将购买的毒品分别销售给王某二、陈某、陈某照等人。
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7日,农某民等分三次收到从广西运到海口的共计132板(每板约350克)毒品海洛因,并分别藏匿于海口市内。在对毒品进行重新包装后卢某君、李某、农某民等人将上述部分海洛因贩卖给梁某金等人。2016年12月30日至案发前李某、农某民累计向卢某君上缴毒资850余万元(含上交给黄某超的461万)。2017年1月5日,黄某超受卢俊君指示来到海南管理李某、农某民上交的毒资,至案发前黄某超共收到毒资约461万。黄某超听从卢某君的安排,上缴给广西派过来的人约445万,剩余约16万。梁某金伙同黄某谋、林某(另案处理)从李某等人处购进数量极大的海洛因,并至少将从李某等人处购买的69板海洛因分别销售给下线唐某学、吴某江、符某丰等人。2017年12月至案发前,吴某江、唐某学大量从梁某金处购买海洛因并销售,其中吴某江至少从梁某金处购买6板(含2017年1月12日的3板)海洛因分别销售给其下家王某二(另案处理)等人;唐某学至少从梁某金处购买3板海洛因分别销售给其下家陈某、陈某照等人。
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分别将王某二、吴某江、梁某江、李某、农某民、黄某超、黄某谋、唐某学抓获,现场缴获海洛因约19.83千克,甲基苯丙胺约30余克,缴获毒资60余万元,并扣押用于毒品交易的车辆等。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君伙同被告人李某、农某民、黄某超长期、多次、大量共同向下家梁某金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卢某君、李某、农某民、黄某超最少贩卖毒品海洛因132板,共计约46.2千克,其中扣押在案53板,共计约18.55千克。被告人梁某金伙同黄某谋长期、多次、大量共同向下家唐某学、吴某江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梁某金、黄某谋最少贩卖毒品海洛因69板,共计约24.15千克。被告人吴某江长期、多次、大量向下家王某二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吴某江最少贩卖毒品海洛因6板,共计约2.1千克以及零散甲基苯丙胺2.25克、海洛因3.83克,从王某二处扣押1板,共计约350克,从吴某江处扣押甲基苯丙胺2.25克、海洛因3.83克。被告人唐某学长期、多次、大量向陈某、陈某照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唐某学最少贩卖毒品海洛因3板,共计约1.05千克以及零散甲基苯丙胺28.27克、海洛因24.99克,其中扣押海洛因926.52克、甲基苯丙胺28.27克;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均长期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严惩。
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