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9月21日讯 (记者陈蔚林)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全程管理,并修订完善了游泳池竣工验收、安全运营管理、游泳教育教学培训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文件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地区中小学校自主开展游泳教育,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校内开展游泳教学工作。同时,要将游泳教育教学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创造条件力争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考试自选项目。

  选择校内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方式的学校要按照总数不小于20个学时的标准,对中小学生开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并进行达标测试。中小学生参加游泳教育达标测试成绩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考核内容包括学生能够在没有辅助的情况下不间断游25米,以及笔试作答的安全游泳和防溺水知识。

  凡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上岗资格方可参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工作。校外现场实践教学必须配齐游泳指导员、救生员和医护人员,其中,游泳指导员(含教练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每个教学点的救生员不少于2名、医护人员不少于1名。

  为鼓励各地各校开展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省教育厅将根据开展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补助标准为:全池(50米)160万元/个、半池(25米)100万元/个,奖补个数不超过每个市县所辖乡镇个数的1.5倍;市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游泳池,全年开放使用200天以上的,按照每年全池20万元/个、半池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市县开展学生游泳培训达标测试工作,按照每年达标小学生数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奖补的同时,省教育厅也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游泳池运营单位安全主体教育,不定期对学校日常运营安全管理开展检查。对检查存在的管理紊乱、记录不全面、实施不到位的游泳池,将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对连续两次运营管理评估和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池,可对委托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永久取消参与本地区中小学校游泳运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向中小学校开放游泳教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