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羊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近日,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获刑一年两个月。

  据了解,儋州市东成镇男子羊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2013年至2014年间,数次在东成镇某住宅楼内开设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儋州市卫生局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2月,羊某某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儋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羊某某在该住宅楼内非法行医时,被再次查获。经审查,羊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多次非法行医,且因非法行医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刑事处罚一次后,仍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又因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定罪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羊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刑事处罚一次,仍不思悔改,再次非法行医,其最终自食其果,被依法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