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能、庄某、吴某海、李某才4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宣判,其中为首的吴某能被澄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5万元,其他三位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到13年不等的刑期。

  澄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能、庄某夫妻二人自2013年起便在澄迈金江地区非法放高利贷,月利息8%至30%不等。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被告人吴某能、庄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海、李某才采取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等方式索取非法高额利息,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被告人吴某能、庄某组织吴某海、李某才暴力讨债,以非法拘禁、恐吓威胁的方式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63万余元,另有未遂59万元,还在讨债期间打砸被害人家属汽车、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放贷以收取高额利息。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能、庄某、李某才、吴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庄某、李某才、吴某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资金人民币43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宣判的这宗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澄迈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第二起暴力讨债团伙,因为该案证据复杂、被告人争议焦点多,该案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先后进行了4次合议,合议庭形成意见后,澄迈法院专门针对本案召开了刑事法官会议,随后,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将该案有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终形成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