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海南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近日海南省住建、旅文、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办法》修订后,对规范海南省乡村民宿的开办和经营行为,创建全省优秀民宿品牌,促进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次重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乡村民宿的开办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登记制度,按只办“一件事”的原则方便群众办理。在乡村民宿开办流程上,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准入等进行整合,乡村民宿经营者只要作出一次有关承诺,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卫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关的材料,即给予登记备案,做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方便群众办理。同时,我省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和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办法》还明确了乡村民宿的定义和开办具体要求。明确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业主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人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对乡村民宿单栋的建筑规模也做了规定,按我省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的要求和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乡村民宿的营业客房应在14间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层以内。同时对开办乡村民宿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保护住客住房隐私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民宿经营者建设合法经营的乡村民宿。

  海南省的乡村民宿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将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的有关承诺事项。在日常监管中,相关执法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