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于近日起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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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细则》,“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海南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细则》强调,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向实施许可机构或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将车辆信息同步报送给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

  “零关税”小客车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自取得车辆号牌之日起60日内到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细则》还指出,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运输作业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营运车辆转让的,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并完善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变更等手续。转让后的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延续转让前相关信息,并纳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