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三亚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本办法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三亚市户籍家庭。本《办法》包含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并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详情↓↓↓

  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通〔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三亚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符合本办法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三亚市户籍家庭。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诚信申报,全面客观认定,保护认定对象合法权益;

  (二)坚持分类分层,梯度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坚持资源统筹,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助有机结合;

  (五)坚持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便捷高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健全完善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工作制度,确保规范管理,科学实施。

  区民政部门是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责任主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

  村(居)委会负责有关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宣传、对象发现、调查核实、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医保、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低收入家庭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确保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高效落实。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卫健、农业、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服务、网信、统计、金融、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救助对象数量、入户调查范围和服务时效等因素,整合工作资源,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满足各区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动态管理等工作所需。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列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统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与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章程参与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结合自身优势和服务对象需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第十条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申请人家庭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申请人家庭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

  三亚市户籍居民与非三亚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符合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也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非三亚市户籍家庭成员不纳入三亚市低收入家庭成员范围。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即扣除缴纳的税费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应不高于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数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豁免情形:

  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后3个月内不计算收入,3个月至6个月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半年后按照实际就业收入计算(在3年内按照此方法计算1次);一、二、三级残疾人就业收入按照5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状况。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和认定后的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人均拥有财产总额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

  (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2。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机动车辆、农机器械、家具家电和种植养殖等实物财产价值(按照购置发票计税金额或市场均价认定)应不超过三亚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三亚市人均住房面积1.5倍;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

  (二)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等非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三)两年内新建或新购置住房的(拆迁安置或新建唯一住房、新购保障性住房除外);住房装修标准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的;拥有商品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含有产权和无产权),且人均拥有安全住房(住房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D级的除外)建筑面积超过三亚市人均住房面积1.5倍的(农村危房改造除外);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或家庭成员中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的;

  (五)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

  (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七)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八)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九)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笫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居民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由家庭户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均可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提出书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居民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出具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声明,并如实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在校接受教育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就业收入等财产和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领取各种经济补偿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手续凭证。申请人家庭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委托他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为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代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委托。

  第十九条 认定受理。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接受材料后应当当场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后予以受理,受理期限自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还应当对家庭未申报人口和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进行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条 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作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一条 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对拟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固定公开栏以及区政务公开渠道,将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人口、所在村居委会、困难原因、初步审批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批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要求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7天。

  审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在首次审批公示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对不符合条件、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填写《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申请及审核材料,100%入户核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后由区民政部门核发《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有效期限1年,以其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仍需获得认定的家庭,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经批准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可按规定在三亚市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扶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

  在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低收入家庭应当主动向区民政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支出变动情况。村(居)委会发现本辖区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自查发现或村(居)委会备案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明显变化的,应当采取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并根据调整结果,对符合基本生活救助的要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发放《取消低收入家庭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二十三条 对区民政部门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纳入本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日程,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高效、有序、科学实施。区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协调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与基本生活救助、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社会救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政务公开工作,对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审批、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工作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区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审批档案,要对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认定结果,并按月向区住建、教育、医保、人社、司法、社保服务中心等部门反馈认定结果,协助开展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咨询、举报、监督电话,对外公开低收入家庭认定监督咨询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逐一登记,逐一核查,建立调查处理台账,及时向举报人和有关部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区民政部门主动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救助对象有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问题线索反馈者,并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务公开渠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区信用主管部门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对出具虚假声明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救助黑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列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记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笫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对象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

  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半年向村(居)民委员会主动报告一次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主动报告。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认定低收入家庭或给予专项救助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救助资金的,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家庭或个人提供虚假诚信承诺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完整履行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后,非因主观故意而未能调查发现虚假诚信承诺或虚报、隐瞒、伪造情形,并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并给予专项救助的,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予以免责。

  第三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区低收入认定工作制度建设、政策完善和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10号)规定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近亲属关系认定等,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三条 如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育才生态区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区级政府民政部门职权履行受理、审核、审批职责。具体操作流程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6年10月28日。

  附件:

  1。《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模板)》

  2。《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模板)》

  3。《取消低收入家庭通知书(模板)》

  4。《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通知书(模板)》

  5。《材料签收回执单(模板)》

  6。《受理通知书(模板)》

  7。《材料补正告知书(模板)》

  8。《申请委托书(模板)》

  9。《近亲属备案表(模板)》

  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