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内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领取补助资金,最高每年可领取3500元。

  通知明确,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海南省户籍学生,处于脱贫不稳定户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农村低保户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的六种情况,均可领取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可以在本通知资助和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二者之间择一申领,不可同时享受。此外,学前教育阶段秋季入学时不满3周岁的学生,当学期不能享受资助;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后复读的学生,以及已获得“雨露计划”资助的学生,均不列入资助范围。

  根据通知,在伙食费补助方面,学前教育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义务教育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生每年2500元,高中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在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方面,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用于学生校服、学习资料及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在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方面,普通高中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需要提醒的是,补助资金由各市县从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按学期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通知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本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审核发放程序,做好本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重复发放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