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孙慧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18日至7月28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于改造和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闲置房源范围:一是闲置存量住房。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二是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有下列情形的闲置存量房屋不得纳入改造和改建范围:一是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二是拟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经环境影响评估发现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三是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或经技术论证禁止改造和改建的;四是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且尚未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的。

  闲置房源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发展住房的项目,由政府主导,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建设、运营项目。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发展租赁住房的闲置房源,要合理选址,供需匹配,改造和改建工作要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政策从优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权属清晰合法、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规模合理的条件,同时要能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等要求。《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申请、认定、实施的程序,以及项目运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范围、程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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