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11月23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报工作。

此次申报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我省初次登记上牌,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新能源公交车外,尚未申报清算的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上牌尚未申报清算的新能源公交车。 

同时,上述车辆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初次上牌登记的车辆,不含过户登记车辆。

(二)车型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符合相应年度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申报清算补贴。

(四)车辆所有人未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失信主体。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上述车辆2022年为最后一次受理补贴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逾期不申报的车辆今后不再受理。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20年上牌的公交车,若之前已申领过2020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1万元/辆),则省级财政补贴扣减1万元。

凡符合前述申报范围的车辆均受理补贴申请,但只有获得国家清算资金后方可拨付地方购车补贴资金。同时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在补贴资金拨付前发现是过户登记车辆的,取消补贴资格。

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后续清算过程中,发现申请购车补贴的车辆所有人被税务机关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的,取消其申请购车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