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某在海口某建材商场展厅经营的某尼品牌家居订购定制衣柜,并支付了货款20000元。然而,商家却未在约定的工期内送货安装,并且百般推脱,承诺退款却又屡屡爽约,最终双方闹上了公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2021年9月14日,消费者李某向在海口某建材商场展厅经营的某尼品牌家居订购定制衣柜,并支付货款20000元。某尼家居向李某出具《家居测量预订单》,备注“货款付完即下单,工期35-40天”。然而,某尼家居未在约定的工期内送货安装,李某多次询问安装进度,某尼家居均以疫情原因或等待择期安装等理由推脱。

2021年12月9日,李某向建材商场客服中心投诉。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建材商场客服中心的介入下,李某先后两次与某尼家居达成调解,约定原预定合同终止,某尼家居向李某退款20000元。虽然约定好了退款日期,但是某尼家居屡屡爽约,仅退款1000元,其余款项迟迟没有到账。

因某尼家居未依约退还货款,李某向海口市城西派出所报警。经询问品牌方厂家,发现某尼家居在收取李某货款后未向厂家下单。故李某以某尼家居欺诈消费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尼家居向其返还预付款19000元并三倍赔偿57000元。

李某认为,海口某建材商场作为出租方,将展厅租赁给某尼家居,虽某尼家居已关闭经营,建材商场与某尼家居解除租赁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作为消费者,她选择在该建材商场的经营场所采购定制家具,也是出于对建材商场及品牌方商誉口碑的信任。故,李某请求品牌方和建材商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材商场辩称,李某与某尼家居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在商场购物的一般通常做法,应认定私下交易,且李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疏忽,未尽消费者注意义务;某尼家居的欺诈行为系其经营者基于个人主观想法作出,建材商场在日常管理中对该主观行为无法事先预知,要求建材商场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尼家居作为经营者负有诚信经营的义务,不得欺诈消费者。在李某支付货款后,某尼家具未告知李某实际情况,而以各种理由谎骗其货已到海口、准备安装。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某尼家居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约定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约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某尼家居存在欺诈行为,应向李某赔偿预付款的三倍损失即57000元。

关于李某主张品牌方、海口某建材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尼家居经营某然家居品牌,在接收李某预付款后未向品牌方订货,本案中不存在实际生产者,故李某主张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建材商场作为出租方,将展厅租赁给某尼家居用于经营。虽然某尼家居已关闭经营,建材商场已解除与某尼家居的租赁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李某有权向展厅出租方即海口某建材商场要求赔偿,建材商场应对某尼家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谢焕怡表示,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制假贩假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健康,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了“三倍”处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和惩罚经营者的恶意欺诈行为。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欺诈,而被依法处以相当于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同时,对在展销会或商场租赁柜台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若展销会已结束或柜台租赁期已届满,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租赁者应加强对入驻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和诚实信用的审查力度,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