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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在琼投资管理类项目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A-A+2014年1月6日10:09海南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梁振君)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为企业投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内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核准管理类的项目,凡属我省核准权限的,一律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列入省重点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要在规定时限内提速30%以上。

  方案明确,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地点跨市县或需要全省统筹配置、总量控制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按照《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此外,备案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者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书面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和依据。材料初审时限不计算在项目备案时限内。

  方案同时明确,依托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大厅,逐步推行备案项目网上备案,申报材料全部网上报送。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质监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是否真实,项目备案信息是否实时网上发送企业、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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