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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5月施行新商标法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

A-A+2014年4月22日11:22南海网评论

  4月21日,记者从海南海口市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海口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此项规定将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品牌宣传带来较大影响,在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前,海口市工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全市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告知新《商标法》的修订款项及可能会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引导其合法开展品牌宣传;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海口市驰名商标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店招等宣传的,下达行政指导意见,在新《商标法》实施前,主动撤除;三是继续通过短信告知、面对面指导等方式,加大新《商标法》的宣传力度。

  海口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待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后,海口工商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查处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行为。(记者 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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