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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热点:旅行社和导游不得索小费

A-A+2013年9月16日08:29 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新法实施后没有购物环节了吗?”“还需不需要给导游小费呢?”“旅行社报价涨了至少一倍,太夸张了吧!”国家旅游局近日在北京组织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相关机构负责人,就前期收集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其中的许多热点解答对海南省广大游客有如醍醐灌顶,明白什么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价格回归有利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两个月来,许多旅行社旅游团队(线路)报价出现飙涨,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线路报价,上涨幅度非常大。不少旅游者在喊贵,认为这是旅行社企业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记者近期调查了海口一些旅行社“十一”期间旅游线路报价,普遍比7月份的报价高出不少,尤其涉及出境游的线路,旅游费用报价普遍涨幅在40%至60%之间,有的报价甚至超过之前的一倍。涨幅最高的有港澳游、日韩、东南亚等短程的出境游,相对而言,欧美出境游涨幅较小。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正常的回归。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他说,《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会更加照顾游客的感受,现在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

  社会各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有些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他表示,旅行社如果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欺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导游和领队不得直接收取小费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他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是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记者 邝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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