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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打扫遭横祸 一男子被高压电烧伤获赔118万

A-A+2013年9月24日08:03海南特区报评论

  造成三级伤残,法院判决相关单位赔偿118万多元

  福建籍男子苏弼亮和妻子从老家来海南务工。夫妻俩分别在海口和琼海工作。有一次,苏弼亮从海口去琼海与家人团聚,在楼顶打扫卫生时不幸被高压电烧伤,右臂被迫截肢,造成三级伤残。经查,某纸箱厂虽然停产,但电路却通有高压电。事发后,苏弼亮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告上法庭。

  男子房顶打扫卫生时触电

  2011年1月29日17时30分左右,苏弼亮在琼海市兴工路理×公司纸箱厂内配电房房顶上打扫卫生时,触及平台上拆除变压器后遗留下的废旧电线,不幸被高压电烧伤。

  苏弼亮受伤后,被送往琼海、海口多家医院治疗,直到2011年9月底才出院。苏弼亮住院期间,都是妻子高玲和父亲在床前陪护照料,家里花去医疗费15万多元。事发后,苏弼亮向琼海供电局及东×公司海口办事处借款52000元和10000元。

  2010年1月,苏弼亮在海口某生物公司任仓库主管,妻子高玲在琼海瑞×商行上班,住在该商行所租的理×公司纸箱厂宿舍。苏弼亮受伤时,父母都已年过六旬高龄,女儿才5岁。苏弼亮在事发当天到琼海与家人团聚。

  2011年7月,琼海市安监局邀请省工业研究所专家对事故现场勘查,该所勘查认为,在理×纸箱厂申请注销户头并停止供电时,供电部门应了解原纸箱厂专用线路仍然带电,存在安全隐患,供电部门用电安全监察方面有欠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年11月,琼海市安监局作出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责任认定。

  苏弼亮被高压电烧伤后,右上臂实施了截肢手术。2011年11月,苏弼亮被鉴定为三级伤残。

  4被告承担85%责任,共被判赔118万多元

  2012年2月,苏弼亮将琼海供电局、东×公司海口办事处、某银行告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94万多元。法院追加理×公司、该公司财务总监赵飞及瑞×商行业主狄朗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苏弼亮请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1年4月,理×公司与某银行、东×公司海口办事处签了厂房土地租赁合同,由理×公司承租二者所有的嘉积镇涉案厂房及土地经营纸箱制造业。2002年9月,理×公司与琼海供电公司(现琼海市供电局)签了高压供用电合同。

  2010年3月,理×公司因故停产,后以东×公司名义向琼海供电局申请销户。供电局派员做了处理,但涉案电杆至配电室间的线路仍带有10千伏高压电。此外,带电线路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

  理×公司财务总监赵飞受公司委托,将原公司承租的部分场地转租给琼海瑞×商行。狄朗租赁的宿舍与高压电变电房毗邻,高玲被安排住在该宿舍。

  法院认为,作为用电人的理×公司应负责运行维护涉案用电线路,该公司停产申请用电销户,其仍负有检查管理责任。该公司在转租厂房给瑞×商行时,应将线路仍带电情况告知商行业主,该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苏弼亮触及带有10千伏高压线路引发事故,理×公司负有主要民事责任;银行和东×公司将厂房租给理×公司使用,在出租期间未对其相关产权、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护管理,使厂房以及设施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处于放任状态,也是事故主因之一。琼海供电局作为供电人及高度危险行业管理人,该局接受销户后不能因申请销户人名称不符而无视停止用电的事实、未按规定切断涉案电线杆分界点电源,致使分界点外侧线路带有高压电,是事故另一原因。

  而苏弼亮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高压电的危险,应远离供电设施,因其疏忽也是事故原因之一。赵飞将厂房场地转租给商行业主狄朗,其本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故赵飞不承担赔偿责任;狄朗与理×公司租用该厂房后系自行解决用电问题,其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苏弼亮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用具费等赔偿总额共139万多元,按责任分担比例,理×公司承担35%,银行和东×公司共同承担35%,琼海供电局和苏弼亮本人各承担15%。

  琼海法院一审判决,理×公司一次性赔偿苏弼亮经济损失48.7万元,东×公司和银行共同赔偿苏弼亮48.7万元(应扣除已付10000元);琼海供电局赔偿20.9万元(应扣除已付52000元)。

  东×公司海口办事处、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海南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事发原因及责任划分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本案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各方的行为被认定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多个原因,法院认定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高压电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不慎触电,故也应承担15%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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