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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A-A+2014年6月3日14:36金羊网评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网络信息安全

  装上法律盾牌

  ■禁止出售个人电子信息

  ■办理入网需凭真实身份

  ■未经同意禁发广告信息

  ■赋予有关部门监管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

  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

  保护个人电子信息

  一位网友抱怨,自己在国外出差还接到国内打来的推销电话,损失不少话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上诈骗、网络谣言等行为也“应运而生”。

  专家指出,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分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对此,决定开宗明义指出出台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针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评价说,近年来网络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这部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保护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

  防范垃圾电子信息

  五花八门的卖房短信、商品打折促销邮件、保险推销电话……这些垃圾电子信息总是不断地闯入人们的生活。对此,决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垃圾短信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许多国家在2000年左右逐步完成了反垃圾邮件的立法。这次通过的决定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缺位。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

  今年4月,浙江台州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他们通过玩家电脑植入木马盗取游戏账号,然后将盗取来的账号放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

  警方分析,正是由于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租用的服务器不需要实名注册,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不需要实名认证,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

  针对这些现象,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认为,完全匿名环境下如何确认和保护合法权利皆为梦言。草案这样规定实现了“以实名保护合法权利,以匿名构建自由交流之环境”。

  赋予必要监管权力

  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力是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同时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决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首都互联网协会顾问孔繁荣认为,决定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加强监管,对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也要加强管理。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刊文指出:开放平台不能没有“合法边界”

  近2.5亿微博用户、每天10亿条微博更新……这只是互联网开放性的一个小例子。在网络平台上,人人可观可言,世界触手可及。

  因其开放,互联网日益丰富多彩。866亿个网页,汇聚海量信息;5亿多网民,组成巨大声场。这其中往往泥沙俱下,隐私泄露,谣言诽谤,侵权和诈骗活动时有发生。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就处理钓鱼网站1.39万个。

  越是开放,就越需要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行的边界。实际上,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确立边界”的历史。

  从域名管理办法到网络版权保护,从清剿网络色情到打击网络谣言,正因为有“不能做”的硬规定,才保证了“能够做”的正价值。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正是进一步划定网络“合法边界”之举,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积极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相信,网络合法边界的日益明确,不仅不会影响其开放性,反而会净化网络环境、激发向上能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网络立法折射文化自信

  今天,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为网络规模世界第一的国家,我们有责任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总结中国经验,在解决个人信息保护这个世界性的难题上迈出步伐。

  人类已经迎来“大数据”时代,科学家们把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比作网络时代的油田和矿山,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人类将发现新知识,带来“大科技”、“大发展”。可是,在“大数据”时代,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个人隐私面临随时被侵犯的危险,互联网随时会出现足以压垮普通个体的“人肉搜索”,那么,谁会同意把关系到自己身家性命的个人信息、隐私数据放到网上呢?

  要想让大家放心地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融为“大数据”的一分子,必须有刚性的法律作后盾,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被用来随意侵犯网民自身。

  放眼全球,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管理和立法上走在前面。今天,中国正在探索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必须从国外的做法中汲取经验。

  在虚心借鉴国外网络管理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上也有不少成功经验值得总结。比如,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合理运用世界贸易规则,大力扶持本土新闻网站和互联网企业,形成了强大的新闻网站方阵,牢牢掌握了网上的舆论主导权。在产业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的腾讯、百度、阿里巴巴、新浪、搜狐、360等为首的信息服务方阵,频频超越发达国家的对手,而曾经一度被全球视为楷模的竞争对手MSN、雅虎则面临挑战。

  加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解决中国的问题,既需要“他山之石”,又需要基于以往的成功经验,树立文化自信,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应该勇于在互联网立法实践上作出这样的探索。(光明日报)

  网络没有法治

  现实就没法儿治

  12月26日下午参加了人民网组织的“网络立法与信息安全专题研讨会”,发言者有参与立法的专家,有先前反对立法的普通网友,还有政府部门的官员、一直关注网络问题的专家、曾深受网络攻击之害的企业。

  与会者一个基本的共识是,立法非常必要,已不能一拖再拖了。即使观点再激进的网友,也欢迎立法保护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治理网络乱象。

  比如好几家受害的企业都提到了一个问题,网上造谣的成本非常低,上网发一个能渲染公众情绪的帖子,就能操纵公众注意力;收益非常高,迅速吸引人气,利用乌合之众的愤怒感,成功抹黑了竞争对手;负面影响非常大,对手被污名化,公众被假新闻欺骗,舆论被操纵和利用。低成本,高收益,大伤害,近乎零惩罚,而维权的成本又非常高,给正当维权设置了很多障碍,许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收益与成本的失衡,无异于鼓励人去造谣、诽谤和抹黑对手。

  不能让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受益,所以需要法律这种外力的介入,就是要矫正和扭曲这种失衡和误导,以法律加大对造谣诽谤者的惩罚,让作恶者付出沉重代价,给网络输入正面的能量,给网众传递正面的引导,而不是因为无原则的宽容而投鼠忌器。

  一个基本的常识是,网络如果没有法治,现实就没法儿治。网络有自律能力,能自发形成一些规范,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很多时候网络自发形成的规范,也会失灵。这种失灵,就需要法律去填补。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个规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法律确立,形成明文的规定。有了明文的规定,被侵权者就能依靠规定扞卫正当权益,作恶者也会依法受到严惩,并会在网络上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公众也有了稳定的利益预期。

  网络没有法治,现实就没法儿治。因为无法,对应的就是无规则。没有法律规则,潜规则就大行其道———潜规则根本无法让公民有稳定的利益预期。道德调整很多时候是很无力的,道德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吗?人治更不靠谱儿,行政规制弊端更多。

  套用一句俗套的话,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无法寄望于法律解决每一个网络问题,无法期待法律能在网络上“除恶务尽”,但没有法律,就不会有基本的网络公共秩序。

  (中国青年报)

  央行就《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答记者问:严格管理个人征信业务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条例》将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条例》的出台将对加强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起到什么作用?

  答: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暴露出当前社会还存在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

  《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后,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问:《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答: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网络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管办法2013年出台

  据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国家版权局召开的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发布会上获悉,《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着作权监督管理办法》将于明年出台。该管理办法旨在从监管主体、对象、程序、警示制度、信息库等方面进一步对视频网站主动监管进行规范,目前已完成组织起草工作。

  据悉,自2010年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以来,网络视频盗版现象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今年7月、12月,国家版权局先后把爱奇艺网和苹果商店纳入主动监管范围。

  目前,国家版权局重点监控网站达20家,包括悠视网、新浪网、优酷网、搜狐网、乐视网、百度等网站。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在主动监管网站报送的影视作品信息基础上建立了版权授权信息库,供社会各界尤其是影视剧权利人和使用人监督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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