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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A-A+2014年6月20日08:00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6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符玲)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4年第14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明确。公告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公告明确,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此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需要注意到是,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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