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以小换大 掌控风险:从第一次交付保费开始,即拥有了数十倍于保费的高额保障,重疾风险尽在掌握。(注1)
一次选择陪伴终生: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保障一生。
重疾来袭高效呵护:提供高额全面的重疾保障(定义包含32种重大疾病),高效呵护一生。 (注2)
注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上保险责任内容摘自《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交费及保障方式: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7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6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50周岁
费率表示例: (此费率表为摘录,表中未列明的年龄段费率详见合同条款,保险费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投保年龄
(周岁) |
保险费一次性交纳 | 保险费分期交纳 | ||||
10年交 | 20年交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31 | 447 | 404 | 52 | 47 | 29 | 26 |
32 | 457 | 413 | 53 | 48 | 30 | 27 |
33 | 467 | 423 | 54 | 49 | 31 | 28 |
34 | 477 | 432 | 56 | 50 | 32 | 28 |
35 | 487 | 442 | 57 | 51 | 33 | 29 |
36 | 498 | 452 | 58 | 52 | 33 | 30 |
37 | 509 | 462 | 60 | 54 | 34 | 30 |
38 | 520 | 473 | 61 | 55 | 35 | 31 |
39 | 531 | 483 | 62 | 56 | 36 | 32 |
40 | 542 | 494 | 64 | 58 | 37 | 33 |
投保示例:
康先生,30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乐宁终身重疾保险,保额2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费5800元。
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康先生就拥有了20万元的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直至终身。
身故保险金:康先生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先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若康先生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已交纳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罹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