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发生矛盾,被告人彭某某在朋友沈某某的帮助下,共同杀死女友,合伙分尸,驾车从海榆中线出发前往琼中、五指山、保亭一带,并在沿途分次进行抛尸。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徐闻县人。
2012年5月,被告人彭某与刘某(女,殁年31岁)结识,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11月中下旬,因感情问题,彭某起意杀害刘某,并与被告人沈某商定由彭某先行进入刘某房间控制刘某,再由二人将刘某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密码箱中带回彭某住处。
2012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沈某携带密码箱,驾驶彭某的汽车来到刘某住处。彭某进入该房后与刘某发生争吵,彭某随即掐住刘某颈部将刘某按在床上,并打电话让等候在外的沈某进房帮忙。在彭某的指使下,沈某进入房内与彭某用绳子将刘某手脚绑住,并共同用手掐住刘某颈部、捂住刘某口鼻致刘某死亡。在确定刘某死亡后,彭某、沈某将刘某的尸体装入密码箱中带回海口市海甸五中路住处。后二人驾车前往海南省文昌市洽谈生意。
当晚,二人从文昌市返回后彭某提议将刘某尸体肢解后抛弃,沈某表示同意。二被告人遂买来菜刀、美工刀及手套、口罩、储物箱等工具,在房内卫生间及厨房对刘某尸体进行肢解,并将尸块用黑色塑料袋分装后放入密码箱及储物箱内。11月20日上午,彭某、沈某驾驶租用的汽车从海榆中线出发前往琼中县、五指山市、保亭县,并在沿途分次进行抛尸。
2012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经排查认定彭某、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二人控制。后根据彭某、沈某的指认找到部分骨骼及尸块。公安机关提取到的部分骨骼系被害人刘某本人,骨盆与躯干已分离。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矛盾后,伙同被告人沈某将刘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彭某、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沈某限制减刑。
宣判后,二被告表示要上诉。(记者 毛雷 通讯员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