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旅游|广告服务|惠购|公益

|注册

新浪海南> 资讯 >社会>正文

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

A-A+2013年11月1日07:58南海网评论

  第十六条【房屋结构安全许可申请】实施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属于住宅的,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属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改造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使用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改造申请审批】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结构安全改造申请之日起十个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拟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的小区,通过张贴通告的方式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装修安全察看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等的现场察看。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违法装修、改造或者维修行为的,可以予以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开裂、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的鉴定要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建设工程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保存原始记录。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工程建设造成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二手房交易的义务要求】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公共建筑,其所有权人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告知买受人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申请鉴定的权利】相邻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周边房屋或其他建筑可能存在危及其房屋安全的,可以要求房屋或建筑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或建筑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委托鉴定应提交的材料】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者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房屋鉴定的程序】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确定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及历史状况,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三)现场详细检查、检测,进行结构复核验算;

  (四)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六)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鉴定报告的规范要求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标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等级:

  (一)A级为非危险房屋;

  (二)B级为有危险点的房屋;

  (三)C级为局部危险房屋;

  (四)D级为整幢危险房屋。

  第二十八条【鉴定报告的规范要求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等级,分别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从业条件】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要求及时间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自委托方接受鉴定检测方案之日起二十个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或需要跟踪监测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但延长鉴定的时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保存|打印|关闭

微博爆调查

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视频|旅游|读图|专题|站点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海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