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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佛高速路上帮人换轮胎 汽修司机被撞亡

A-A+2014年8月21日14:42东莞日报评论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司机段某开着货车在高速路上遇到他人的小客车发生故障,遂下车帮忙换车胎,不幸被一辆牵引挂车撞亡。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段某的身份已转为车外人员,属第三者范畴,所有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货车、小客车、牵引车及挂车的四家保险公司对段某的事故损失共赔偿48万元,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支配人赔偿21万元,其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高速路上帮人换轮胎 汽修司机被撞亡

  男子段某是大岭山镇一家汽车维修店员工。2013年6月28日早上9时许,段某驾驶一辆粤A牌货车经过莞佛高速大岭山路段时,遇到一辆粤B牌小客车因右后轮爆胎停在紧急停车带。

  粤B牌小客车车主李某事后回忆,他本想自行换胎的,但因车上有货物,自行携带的千斤顶顶不起车身,刚好段某开着一辆补胎的车辆经过,他就跟段某谈好,他付100元,让段某协助换胎。

  但意外发生了。段某正在为粤B牌小客车车尾装卸备用轮胎时,一辆牵引挂车撞上粤B牌小客车车尾,并致使小客车车头碰撞其前方的粤A牌货车车尾,导致段某当场死亡,李某也受了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案发后,牵引车司机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方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停在紧急车道内的故障车辆,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报警和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段某未经许可,占用车道从事非交通活动,李某、段某共同负次要责任。

  四保险公司属赔付对象 被判赔48万

  2013年7月,段某家属将以上四辆肇事车辆各方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94万多元。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对象,事故死者段某事发时身处粤A牌货车车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相对其他三车也属车外人员,故其损失应由四份交强险予以赔付。段某相对于牵引车、挂车、粤B牌小客车、粤A牌货车而言,均属于四辆车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依法对死者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司机事发时在履行职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承担。

  法院经依法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共计69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小客车、牵引车及挂车的四家保险公司对段某的事故损失共赔偿48万元,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支配人钟某赔偿21万多元给段某家属,牵引车和挂车的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对钟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知多D

  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如何处置?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卓林介绍称,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当立即做好警示措施并报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故障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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