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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与精神分裂症女友发生性关系获刑

A-A+2014年9月16日05:29法制网评论

  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被告人系一个尚不满18周岁的小男生,而该起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就是该男生交往了几个月的女友,且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李某,两人经常用“QQ”、打电话等方式聊天,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知道后就给被告人梁某打电话,告诉其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要在跟被害人联系了。同时被告人梁某也在二人的网络聊天和电话联系中发现李某精神有些问题,说话颠三倒四,异于常人。但被告人并没有在意,也没有听取被害人家属的劝阻,仍然与被害人保持着联系。

  2014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相约见面,见面后二人便在某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的亲属发现了李某的异常,经过盘问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抓获,经讯问,梁某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监护人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李某的监护人对被告人梁国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但是,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最终被告人梁国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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