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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向前男友索要十万元“青春损失费”

A-A+2014年10月24日07:21人民网评论

  陆先生与何女士在大学时恋爱,毕业后陆先生在通州区经营一家小型电脑维修店,二人就住在店里,虽挣得不多,但感情很好。2006年,何女士为增加收入调换工作至顺义,分居生活让感情变淡,两人于2011年分手。分手时,陆先生向何女士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何女士诉称,这笔钱是7年里她为支持陆先生开店、买车及孝敬陆先生父母的花费,理应要回。陆先生却称,借条是何女士威胁其所写的分手费,称7年相恋已形成“事实婚姻”,需支付其青春损失费,因担心何女士在亲朋好友前哭闹,才签下此欠条。据悉,如今陆先生有了新女友,何女士也已结婚并育有一女,双方都不希望这个纠纷让自己的另一半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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