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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首修:12种民告官案法院应受理

A-A+2014年11月2日07:18新京报评论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作出新规。

  【焦点1】

  扩大行诉案件受理范围

  新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新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在该法通过后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

  夏勇说,新行诉法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包括社会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领域。这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焦点2】

  民告官 “官”应出庭应诉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对于“民告官”案件,夏勇说,行政机关要支持告、配合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夏勇说,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

  夏勇解释,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

  【焦点3】

  不执行判决可拘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 据新华社

  【焦点4】

  新行诉法将缓解信访压力

  在回答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会不会减少上访人数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信访不信法”问题会有所缓解。

  江必新说,“信访不信法”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一是某些地方的法院不敢依法严格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司法审查权,导致一些地方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二是一部分当事人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所以就选择信访,在情理上得到一些支持;三是个别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律范围内很难得到支持,通过上访可以获得一些其他利益。

  【焦点5】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未写入

  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新行政诉讼法并未写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四中全会提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现在各方都在思考怎么样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

  信春鹰说,公益诉讼有不同的内容,有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现在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形式,从司法机关来说受理的也不多,因为它确实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这也是没有入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焦点6】

  没有成立行政法院的打算

  最近有媒体报道,上海将针对行政诉讼类的案件专设一个行政法院,来集中审理行政诉讼的案件。发布会上,有记者问,目前计划在哪些地区开展行政法院的试点?江必新说,开展“行政法院试点”是一种误传,从法院系统来说,没有安排成立专门行政法院的打算。

  江必新解释,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另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

  “民告官”三大“顽疾”

  立案难

  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

  北京市行政诉讼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审理难

  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仅约10%

  2013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达72.7%

  执行难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法院除了发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手段,而司法建议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法院应受理的12种“民告官”案件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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