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 卢柱平 19岁女大学生在小区游泳,不想却在深约0.95米的浅水区溺水成为植物人。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下午14时30分,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

  去年暑假,小晴来到父亲好友位于南海区某小区的家里,为其11岁的孩子小勇(化名)做家教。去年8月7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小晴和小勇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的诊断大同小异: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病、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个赔偿项目就是护理费,小晴父母认为,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2人护理,按70元/天的标准算,20年需要102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今年1月5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晴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晴属一级伤残,其父按照一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昨天上午,该案在南海区法院桂城法庭开庭审理,小晴的父亲和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法庭上双方针对救生员是否已尽必要义务,和溺水原因是否小晴自身病发或“饭食过饱”展开了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