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口市民张女士反映,今年年初,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对于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要提供租房发票和租房合同。但海南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却需要租房发票和租房合同。

  张女士称,她和丈夫结婚两年,在海口尚未买房,一直租房住着。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称,针对在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张女士的情况正符合政策提出的公积金提取要求。然而,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咨询后,张女士却被告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提供租房发票和租房合同。

  “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里并没有要租房发票,在所在城市无房,只需开具无房证明,可是海南却明确要求提供租房发票。”张女士表示难以理解。

  记者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租房发票。如此要求,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合理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二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