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桐岭中心卫生院女收费员刘某珍利用处理新农合报账的机会,挪用公款21.2万多元,其中18万元用于购买一种为丰胸美容产品。日前,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珍挪用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责令其退还所挪用的公款给原单位。

  2012年9月的一天,时任桐岭卫生院收费员和新农合报账员的刘某珍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一款名为“红酒木瓜靓汤”的丰胸美容产品。刘与网站客服人员联系后,购买了850元的产品试用。此后,从2012年10月至12月份,在自称为该丰胸美容产品研究院吴主任、销售总监唐某及李院长的劝说下,刘某珍用自有资金和私自挪用单位公款,汇款至唐某等人所提供的名为“董晓琴”的银行账户,一共购买了18万余元的丰胸美容产品。

  2012年12月25日,因担心单位发现其挪用公款的事情,刘某珍又在网上找无抵押贷款信息,在跟某网站赵经理联系贷款后,刘某珍挪用公款4万余元汇至赵经理提供的“户环”账户,作为贷款保证金,结果再也无法与赵经理联系。

  在网上贷款无果后,刘某珍又寻思其他门路找钱归还公款。2012年12月28日,刘某珍在武宣县城步行街电线杆上发现一贷款电话,在跟自称“黄先生”的对方联系后,刘某珍按对方要求,挪用单位公款先后汇了1.15万元至对方提供的“黄武富”账户,同样是作为保证金,过后对方也没有放贷给刘某珍。

  2013年1月5日,卫生院会计核帐发现刘某珍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5日的业务收入存款与实际收费帐目不符,就要求刘某珍归还挪用的款项。因无法筹钱归还,被告人刘某珍便收拾东西,自行离开单位到县城租房居住,并关闭通讯工具。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珍后,卫生院领导即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刘某珍挪用公款一案即浮出水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1.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王小丁 通讯员覃志格)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