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家住山东莱芜的安大勇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济南工作的孙琳,此后二人谈起了恋爱。在经历近半年的异地恋后,二人因情感不和而分手,孙琳也找到了新的男朋友。原以为之后再也不会与安大勇有任何联系,没想到2015年1月,孙琳又接到了安大勇的电话。在接下来四个月的时间内,安大勇先后以“我手机里有你裸照“”去你单位闹事”等威胁,打电话、发短信要挟孙琳索要了27000元。

  该案经天桥区法院一审,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安大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安大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7月31日,该案二审在济南中院开庭。

  二审开庭当天,安大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他表示认可,同时,他还为自己辩解称,“我当时只是想向她借点钱,以后再找机会把这些钱都还给她”。事实上,初中学历的安大勇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靠着父母给的生活费生活,他与受害人孙琳曾是恋人关系。2013年,二人在网上相识后,安大勇曾到济南与孙琳见面,二人曾谈过半年时间的恋爱,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2015年1月,安大勇给孙琳打电话,在电话里他不仅要求再见面,而且还以“手头紧”为由向她索要5000块钱。在被孙琳拒绝后,安大勇开始以“我见过你身上的胎记”、“我手机里有你的裸照”、“告诉你男朋友我们发生过性关系”等威胁孙琳,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要挟孙琳给他送钱。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孙琳被迫当面拿给安大勇现金3000元,同时还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大勇的银行卡中,汇入了24000元。

  2015年4月底,安大勇再次向孙琳索要5000元,并约定在济南长途汽车总站附近一家快餐店见面,孙琳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约定地点,将正在等候的安大勇当场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大勇的父母陆续向孙琳退赔27000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2013年9月的时候,他曾约我在天桥区一个宾馆见面。当时他拉扯我的衣服,看见了我后背上的两块大胎记。分手以后,他就拿这个威胁我,说要是我不给钱就告诉自己现在的男友。他还威胁我,要是不给钱,他就到处去说,说我和他发生性关系了,还要去我单位闹。”孙琳表示,因为被逼无奈,她只能给了安大勇一些钱,没想到此后陆续又接到了要钱的电话,直到2015年4月的时候,安大勇再次打来电话,并要求孙琳去汽车站那找他,忍无可忍的孙琳这才选择了报警。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孙琳的证词,安大勇在法庭上表示认可,“我当时没找到工作,缺钱花,家里给的钱花完了,就想找她借点。我就跟她说,我有你后背胎记的照片,还有一些更暴露的照片,你要是不给钱的话我就去告诉你老公,去你单位里闹腾你”。据安大勇证实,其前后共向孙琳“借”了27000元。“归案后,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安大勇说。

  对此,公安机关则表示,尽管案发后安大勇的亲属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已对此酌情作出轻判,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安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