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证言显示,杜某和刘某承包的半截塔村东关地12亩土地,用途为种植,承包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但随后,杜某在该土地上违规建造起了楼房。之后,杜某的违建被政府相关部门发现,决定对其拆除。杜某便找李守谦解决,但当时两人并没有谈妥。

  2014年6月,镇里决定对杜某的违建进行拆除。而此时,李守谦发现有人举报他和杜某的问题。李守谦怕组织调查,便把之前收受的10万元退给了杜某。

  庭审中,李守谦辩称杜某给自己的10万元钱已经退还,不属受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的证言及承包合同可以证实,杜某为承包半截塔村的地,于2013年春节前向李守谦行贿10万元。2014年,李守谦怕被调查将10万元退给杜某。但其受贿行为早已完成,不具有退钱的即时性,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昌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守谦有期徒刑3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