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罪名后判死缓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小丽的父母曾向张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张某所实施暴力行为,不宜单独以故意杀人定罪,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评价。

  最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小丽父母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4万余元。对于小丽父母的索赔,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