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核心

  提示

  为何认定撞人

  法院认为,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公信力。

  最终,法院采信原告方提供的部分在场学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在这份询问笔录中,几名在场学生都称小宇撞倒老人)。

  11 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宇(化名)成了被告人。起诉他的是一位80岁的老人,老人称,小宇在放学途中将自己撞倒在地,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小宇的监护人和就读 的学校给予7.9万元的赔偿。今年6月10日,此案在小宇就读学校的一间教室(作为临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为庭审焦点(成都商报曾报 道)。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认为,小宇撞倒老人致其受伤的事实存在,判其父母赔偿7.3万余元。目前,小宇的妈妈林女 士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去年11月6日中午,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80岁的伍义清老人倒在地上。她说,自己当时准备回家煮 饭,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我当时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还是跑了。”事后,伍义清认出这个学生是当时在镇上某小学上五年 级的小宇。经送医诊断,伍义清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老人家属要求小宇的监护人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小宇和其父母告上法庭。“我多次问 他到底撞老人没有?他说没有,我相信儿子确实没撞倒老人。”林女士说,她也希望通过法院审理,能够证明儿子没有撞人。

  9月7日,在本案开庭3个月后,林女士拿到了判决书,内容显示,伍义清被小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判决小宇的父母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

  庭审焦点

  在6月10日的庭审现场,小宇是否撞倒老人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几名证人的证言前后说法也不一致。

  孩子是否撞倒老人

  几名证人前后说法不一致

  警方询问笔录:

  三名学生看到小宇撞人

  法 庭上,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事发后第5天(2014年11月10日)对事发时在场部分学生做的询问笔录。根据这次询问笔录,其中有三名学生表示亲眼看到小宇撞 倒老人。学生小雯(化名)回忆,“当时回家路上前面有车,小宇跑过去撞倒一个太婆,太婆打了转才倒下去。”学生小羽(化名)说,“看到小宇跑过去将一太婆 撞了一下,对到撞的,小宇回头看了一眼。”同时在场的小欣(化名)表示:“小宇跑过去将太婆撞倒了,经过思想斗争才将老人扶起来。”

  这 份笔录由潆溪派出所民警询问,小宇就读学校的副校长记录,在场的人还包括潆溪街道办事处群乐社区副书记吴洪,以及几名被询问学生的班主任老师。法院事后也 对这些在场的人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是几名学生都是分别询问的,均由学生本人陈述,无人诱导,还有部分学生现场比划小宇是如何撞倒老人的。

  被告律师调查笔录:

  三学生称没看到小宇撞人

  不 过,小宇的辩护律师开庭前半个月在他人陪同下,也对上述几名学生做了调查笔录,学生均称未看见小宇撞倒老人。开庭当天,一位自称看到事发经过的陈先生出庭 作证,称当天上午11时20许,自己在桥头看到一名小孩(一两岁左右)将老人撞倒,小孩旁边的大人没有去扶老人,直接去追小孩,现场没有学生,其距离老人 倒地的位置有10多米,其后自己就走开了。对此,法院认为,陈先生陈述的事发时间和事发场景,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冲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陈先生当时就在现 场。

  法院核实证言:

  三名学生说法各不相同

  为核实证言,开庭前,法院对小雯、小羽、小欣分别进行了询问。三名学生的说法分别是:“没有,我只是听说”;“我是听小雯说的,我没说对到撞的”;“我记不太清了,可能是小宇手肘子碰到了老太婆,那里也比较挤”。

  小雯的母亲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天女儿回来,我们就问过她,她说自己没有看到撞人。最后做笔录说看到小宇撞人,可能是现场有很多大人在场,孩子被吓到了,孩子之后也说的是没有看到撞人。”

  小羽的父亲和小雯母亲的说法基本一致,“我(事发)当天也问过娃儿,她说没亲眼看到小宇撞人。”

  法院释疑

  为何采信撞人证言?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事发时在场证人的证言是现有的最直接的证据。不过,在同一证人的证言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

  法 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所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较其他证据容易出现变化,特别是本案的证人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对事发时情景的 反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感知信息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基于自身记忆的遗失和表述能力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反复。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应 该是受到上述因素影响最少的,也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 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终,法院采信原告方提供的部分在场学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举证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同时按照“优势证据规则”,伍义清 老人被小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没想到会是这种结果,我现在也没想好怎么给儿子说。”小宇的母亲林女士说。目前,她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