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 成说:“在投资信托产品时,产品不重要,收益高低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选好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很多投资人看产品也看不懂,不知道哪个产品的风险高。” 基于委托人对市场情况的不了解,一定要对信托公司的专业性、信誉、经营业绩、诚信记录等进行了解。信托公司每年的4月30日之前要披露年报,可以通过年报 了解信托公司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针对理财经理“飞单”属不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如果是银 行知情下导致,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瞒着银行,只能追究这名工作人员的责任。投资人不能因为推荐理财产品的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彻底相信,一 定要看该工作人员的业务范围是否是在银行的授权范围之内,“银行理财室的工作人员有些可能是信托公司的人。”银行和信托公司被银监会监管,券商被证监会监 管,那么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消除监管盲区。

  京华时报记者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