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司机无证撞死人有证再撞死人,法律该怎么管管她?

  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其漠视交通安全的主观恶意更重,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更大,该对其获得驾照设置障碍。

  据报道,2017年11月18日,上海女司机唐某驾驶车辆在限速为30公里/小时的上海市郊一马路上行进时因违章超越前车,结果撞击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自行车,导致骑车的53岁安徽来沪的妇女胡某伤重不治,当场身亡。

  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唐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一案时查明:2013年3月,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撞死了一名被害人,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而唐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2年3个月之后,即2017年5月又取得了驾驶证,仅仅在获得驾驶证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又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肇事者领刑1年8个月,不能轻率得出轻判论断

  通观唐某所犯的两起交通肇事罪案,时间跨度为4年8个月,从无证驾驶撞死一人,再到领证后驾车撞死另外一人,情节严重,而且两次事故均负全部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交通安全法益持漠然、蔑视的主观态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对于法院判处其1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刑罚,有些人会认为判处的刑罚过于轻缓。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唐某第二次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并不能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再加上本案中加害人唐某是否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有认罪、坦白等酌定量刑情节,非参与办案的人不得而知,因此不能轻率得出轻判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