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cm枪形钥匙扣引出枪支认定标准争议

  杨卫华律师表示,他刚刚接手此案,已经会见过犯罪嫌疑人。此案的实体问题,自有法院来裁决。不过,此案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多大的枪可以称之为枪:“这几年仿真枪者引起社会一定争议,一般仿真枪在争议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涉及标准是否合理。而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多大的枪形,可以称之为枪的。”

  杨卫华律师认为,尽管按照法律规定,此枪支钥匙扣达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该钥匙扣直径只有4cm,根本无法握把,枪支认定标准在适应具体案情时应有所变动。

  “本案中涉及的枪支全长只有4厘米,它的弹只有2毫米不到,这么小的东西能不能称之为枪,去机械地适用1.8的标准去判断,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还有枪口比例的计算标准本身,是不是具有科学性的问题。”杨卫华律师介绍。

  杨卫华律师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枪的口径通常不超过20mm,但此规定只界定了口径的上限,并没有界定下限,过小的口径是否还能被定义为“枪”,这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律师乔烽先后代理过多起涉枪案。他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福建男子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险性。

  “因为只有在达到两个标准,一个结果时才能追究涉枪罪的刑责。两个标准是,1.8焦耳和发射器物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或伤残的条件。一个结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死伤,或制造者违背法律、法规生产‘军枪或民枪’。”乔烽律师还认为,在办案实务中,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不够规范,“目前,枪支的概念、标准、鉴定程序、依据,起诉和量刑等,呈现一种混乱。在我所了解的一些案件中,军枪的鉴定过程中,国家和部颁标准是要求生产图纸和批准文号作为鉴定的必要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却被侦查部门‘以某武器研究所专家认为’来代替法定或者部委颁布的标准。”

  警方回应:钥匙扣已被认定为枪支

  针对此案,昨天深夜,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之声独家采访。警方出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送检的检材(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鞍山铁西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的福建男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只要经过权威鉴定,认定为枪支,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应予以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