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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卡丹质量危机:6千元皮衣被指撕裂力不合格

A-A+2013年12月9日16:08新华网评论

  就在皮尔·卡丹时隔20年后再度以一场时装秀宣布自己的回归时,以其名字命名的品牌却在中国遭遇一场质量危机。近日有消费者向北京商报记者投诉,其购买的皮尔·卡丹女士皮衣存在质量问题,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显示皮革撕裂力不达标。对此,皮尔·卡丹女装中国总代理回应承认,上述涉事皮衣已全部下架,但否认存在质量问题,仅表示消费者送检的样本是并非硬性要求检测的“辅料”,公司方面给出的主料撕裂力二次检验是合格的,同时对消费者提出的90万元索赔表示质疑,指责其涉嫌欺诈。

  5984元皮衣“撕裂力”不合格

  消费者杨先生(化名)介绍说,他于10月12日在西单商场以5984元买了一件紫色印花的皮尔·卡丹女士皮衣,出于对原料撕裂力的疑问,经朋友提醒,杨先生决定测一测这件高档货。“这么贵的衣服,花些钱检验一下还是值的。”

  在花费500元检测费后,10月21日出来的结果显示,这件皮衣黑色皮革的撕裂力指标确实不合格。担心是偶然现象,杨先生于10月24日,又分别在王府井(17.89, -0.25,-1.38%)百货大楼和复兴门百盛百货买了两件相同的皮衣,并将其送检,“得到的检验结果也同样都是不合格的”。

  无奈之下,杨先生多次找到商场和皮尔·卡丹,希望能够获得赔偿。

  对此,皮尔·卡丹方面昨日承认,涉事服装已经全部下架,北京商报记者在西单商场发现,该款皮衣确实已经没有销售,问及售货员,得到的答复是由于属高端产品,上货的时候数量不多,现在已经全面售罄,并没有提到因质量问题下架。

  两份相反的报告:样本的选择学问

  “皮革撕裂力的标准值 9,但此件衣服的检验结果却只有4,差的也太多了。”在一份杨先生提供给北京商报记者的质检报告中,清楚地显示该皮衣辅料皮革撕裂力测试不合格,检测单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旗下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随后,皮尔·卡丹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于11月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却显示,被检样品黑色羊皮革的撕裂力为13,符合标准 11。检验单位是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

  对于两次同一批次皮衣完全不同的结果,皮尔·卡丹方面给出的解释为,消费者送检撕裂力为辅料,而公司送检的是主料,并称目前服装行业的惯例就是送检主料而非辅料。“服装行业质量标准中并没有强制要求送检辅料,因此我们的检测是符合管理的。”

  据了解,撕裂力是服装用皮革的关键指标,基本反映了皮革耐用性能。其中羊皮革的撕裂力应大于11,牛皮革、猪皮革应大于13;其他类型的皮革应大于9。在消费者看来,“耐用性能”显然是一个非常看重的指标。

  “作为服装组成部分,无论辅料、主料,都应该成为被检验的对象,毕竟其关乎整个产品的质量。任何一部分对消费者的隐瞒都是在侵犯知情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皮尔·卡丹方面也表示,将来确实有必要将辅料也纳入检验范围。

  除了两份结果完全相反的检测报告外,对于产品的下架,双方也各执一词。消费者杨先生坚称皮尔·卡丹全面下架涉事产品,正是由于侧面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但皮尔·卡丹女装中国总代理销售部经理孙彩虹表示,下架并非因为质量问题,是想将产品收回后进行重新检验。而至于下一步是否会继续将其销售,目前还没有最终决定。

  在产品指标是否合格方面,双方各执一词,但也均表示,希望可以有第三方介入,探个究竟。

  责任追究:90万的天价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按照这一标准,三件总价近2万元的衣服,杨先生获得的赔偿应该为:原货款总价+同等价格赔偿,即35904元。相比之下,皮尔·卡丹所提到的被索赔90万元,已远远超出。

  皮尔·卡丹负责人表示,他们曾多次接触举报人,后者曾以检查出服装问题为由,向公司索要150万元,后谈到90万元,态度比较强硬,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答应。杨先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说,他确实不同意退一赔一。“一直在和皮尔·卡丹协商解决办法,直到现在也没有达成满意的结果,公司方面的态度一直拖延。”杨先生说。

  另外一个讨论的焦点,便是杨先生在获得皮尔·卡丹皮衣存在皮革撕裂力不达标的情况下,又再度购买两件同款产品,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行为?

  著名维权律师郝俊波就明确表示,知假买假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且还值得鼓励。

  “这些消费者发现假货,并进行维权是需要一定成本和勇气的,向商家索要赔偿,具有合法性,至于索要的额度,双方可以协商,商家对于消费者的天价赔偿,可以不接受。”郝俊波说。另外其强调称,“对于这些维权者给予一定的利润是恰当的,可以促进这种行为的展开,让更多之前爱吃哑巴亏的消费者们都站起来维权”。

  但也有律师指出,明知存质量问题还购买的行为远远超出消费者的范畴,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其行为确实可能是为了盈利;但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的质量漏洞让购买者有机可乘,从这一角度讲,购销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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