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阳邪教教主自居皇帝 多名女弟子贴身服务】

    8 月 29 日,据@头条新闻 微博消息,广东揭阳人吴某衡自创“华藏宗门”,以皇帝自居,由专职的 10 多名女弟子组成的“秘书组”、“值班”、“护法”,在其身边贴身服侍生活起居。据初步侦查掌握,吴某衡等人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诈骗、强奸等犯罪活动,其中 21 人已被刑事拘留。对此,有网友评论道:“教邪人更邪!”。(来源:@头条新闻 热门微博转评数:3102)

2.【广东两法院公款吃喝 喝 2 斤洋酒致 1 人死亡】

    9 月 2 日,据@财经网 消息,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据了解,2014 年 2 月 26 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光、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 5人超标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一行 4人。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家的洋酒约两斤左右。晚餐结束后,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有网友调侃道:“蒙万庭用生命的代价揭露官场的不正之风”。(来源:@财经网 热门微博转评数:1682)

3.【惠州迎亲车朝窗外扔鞭炮 被风吹回炸伤 3 人】

    9 月 1 日,据@人民日报 报道,8 月 29 日,广东惠州一辆迎亲车内,黄文生坐在车后排,负责点鞭炮再扔到窗外。没想到,他随手扔出去的几个爆竹竟然有两三个被风吹了回来,点燃了座位中间的全部鞭炮,爆炸致使车内着火,车上 3人烧伤严重。对此,有网友评论道:“万事小心,不要将喜剧变成悲剧”。(来源:@人民日报 热门微博转评数:1680)

4.【佛山村民为泡酒买 150 条眼镜蛇 没关好全部溜走】

    8 月 30 日,@vista 看天下 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8 月中旬,佛山市顺德北滘西海村的一条巷道突然冒出大量眼镜蛇,吓得周围住户赶紧在墙角和房间撒上大量雄黄粉作最后“防火线”。原来,这些毒蛇总共 150 条,是该村一村民买来泡药酒的,因没有关好流窜出来了。截至到 8 月 29 日下午,当地组织的抓蛇小组已成功抓回 145 条毒蛇,目前仍有 5 条在逃。对此,有网友评论道:这种行为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了,有法不依,等危害到自己就晚了!(来源:@vista 看天下 热门微博转评数:694)

5.【安阳22岁女大学生校园内被前男友捅死】

    9 月 1 日,据@南方都市报 报道,8 月 11 日,东莞常平的刘先生就一起交通纠纷再次在交警大队交涉时,被数名男子架蒙住车牌的轿车强行掳至郊外。刘先生称,这伙男子威胁其不得再投诉交警,否则断其手脚。目前,东莞交警支队已介入调查。对此,有网友提出疑问:“在国家执法部门给人弄走,警察为何不作为?”(来源:@南方都市报 热门微博转评数:649)

实时微博

勒索失足女,辅警也失足?
      9 月 1 日,多家媒体综合报道了“广东英德 3 名辅警胁迫失足女发生性关系被刑拘”一事。据媒体报道,8 月 30 日,有网友在英德当地网络论坛发帖称,城南派出所 3 名辅警敲诈勒索一外地女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8 月 31 日中午,认证为“英德市公安局” 的网友在当地网络论坛对此回复称:“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纪委、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案组。” 随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相关涉案人员。事后,认证为“英德市委市政府”的账号在论坛也对此回应称,“会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处理,并进行重点跟踪。” 8 月 31 日晚 10 点多,“英德市公安局”在论坛中再次回应到:“经初步审查,我局已将谢某、徐某、范某 3 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9 月 1 日,英德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向记者透露,涉事 3 人都是辅警,网上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具体情况不便在电话中透露。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 9 月 1 日到 9 月 3 日 15 时 30 分,在搜索引擎中,仅在百度新闻一个平台,就有 433 篇新闻结果,其中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青年网、环球网、凤凰网、光明网、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多家主流媒体网站报道和转载了此事。相同条件下,新浪微博中共有 2133 条结果,其中@头条新闻、@环球时报、@今日头条、@财经网、@Vista 看天下、@今日微博头条、@法制晚报、@新京报、@新快报、@京华时报、@新闻晨报、@网易新闻客户端、@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 等热门媒体微博关注和转发了此事。
      此事经各大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纵观微博舆论场,很多网友对新闻中三名辅警的所作所为感到愤慨,认为他们的行为抹黑了警察这一神圣职业,应该予以严惩,有网友评论道:身为执法者,竟能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 视国法为儿戏,国家难容,数亿人民难容!也有很多网友对“辅警”的职业性质、人员选拔、人员素质高低等问题提出了质疑,有网友评论道:这等畜生怎么能混进公安局当协警,他们日常就是这样协助警察的吗?另外,还有一些网友对新闻报道中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一说辞不以为然,认为三名辅警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强奸”,有网友评论道:文字值得推敲啊,什么叫“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不就是“强奸”吗?截止到 9 月 3 日 15 时 30 分,新浪微博上关于此事的单条转评数已高达 5238 条。

@印白宇表示:“强奸了,还向强奸者要钱,简直没有下限了,人渣。”而@清缘 123则表示,胁迫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法律又出新词了。
观点一:谴责涉案辅警(约占三成) @田野起风了:拿人民的钱害人民?
观点二:同情受害女性(约占一成)@小猪菜妙玲:真是可怜了这个女孩。
观点三:谴责社会风气逐年变坏(约占三成)@康达生活馆:这世道怎么活阿?黑的不行了。
观点四:质疑媒体报道用词(约占三成)
@已有主了:强奸就是强奸,说那么拐弯,以为咱都没文化吗?
      3.意见领袖观点及传播
  通过相关搜索,截止到 9 月 3 日 15 时 30 分,核心网络大 V 中,有@光远看经济、@大鹏看天下、@不加 V、@崔小平律师、@但斌、@段郎说事、@谢润良、@何兵、@何光伟、@沈阳张晶、@司马平邦、@廖曜中、@卓越兄、@谭人玮、@王志安、@信海光 等人关注和转发了此事,其中@卓越兄 调侃到:“‘临时工’、‘强行发生性关系’、‘基本属实’,这些算是特权用语吗?”而@光远看经济 则愤慨道:“比黑社会还无耻!”
      通过相关软件搜索广东本地加 V 用户,截止到 9 月 3 日 15 时 30 分,关于此事共有 91 条结果,其中@黄嘉兴 Hing、@英德囧小肥、@鄂商崛起-严励 、@1024专员、@老大笨象 、@新鲜苹果 888、@周新宁围巾、@situ 熊爷、@广州遒劲、@胡锦雄、@田毛律师、@痴情网郎、@李帅、@饶泽立、@时政打油诗、@徐德军律师、@WJX 老邓、@作家谢宏、@愤怒的飞哥仔 V、@gpdiliuwei、@新闻不发炎 等25 人关注和转发了此事。其中,@英德囧小肥 评论道:“咱大英德上大新闻,一次是‘公园放蛇’,现在是‘辅警对失足女人劫财劫色’,能不能给点正能量呢?”而@痴情网郎 则评论道:“恍然大悟,原来敲诈、勒索、奸淫不只是坏人有的潜质,连高大上的警察叔叔都难免不了的七情六欲。”
  搜索结果也包括广东本地媒体微博@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新快报、@卫视新闻坊、@中山电台、@GDTV 新闻最前线、@兄弟网、@新浪广东、@新浪佛山、@新浪清远、@香港文匯網 、@深圳特区报、@珠海百岛论坛、@清远新闻网官方微博、@东莞阳光网、@奥一网官方微博、@羊城晚报金羊网、@爱英德、@DV 现场、@大洋网广州新鲜事、@21CN 新闻、@今日一线 、@中山网 政务微博@湛江检查 生活服务类微博@粤事情报站、@百度贴吧、@新浪阳江汽车 等,通过它们的关注和转发,此事的舆情影响力正逐步上升。
      4.政府舆情应对点评
      政府及时回应并公开处理 舆情处理迅捷有效
  9 月 1 日,多家媒体综合报道了“广东 3 名辅警勒索失足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一事。此事最开始是 8 月 30 日,来自网友的爆料,8 月 31 日中午,当地警方表示,非常重视此事,并为此成为了由纪委、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进行调查。8 月 31 日晚 10 点多,警方证实网络流言基本属实后,便迅速将该三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当地警方此种全面公开处理的行为与及时回应舆论质疑的做法,获得了不少舆论好评。但由于此案双方涉事的敏感身份,加上该三名辅警知法犯法,还可能涉嫌强奸、敲诈勒索、受贿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当地警方的形象,辅警背后所依附的警察权力,也再一次陷入公信力危机。因此,当地政府或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应对:
      严惩涉事者 重塑政府形象
  扫黄本为净化社会风气,但该三名辅警却以此来敲诈勒索失足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除此之外,还恳求已改行的失足女重操旧业,如此种种不耻行经,无一不让当地政府形象严重受损,因此,首先应依法严惩这三名涉事者,重新挽回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同时,还应加大对执法者的管理,提高执法者素质,通过严肃法纪,以达到整肃执法队伍的目的。
      回应舆论质疑 谨防“用人腐败”
  此事发生后,纵观微博舆论场,不少民众皆对“辅警不是执法主体,没有单独执法权,却为何能带着手铐前往失足女居住地抓人,谁给了他们权力?该三名辅警如此胆大妄为,显然不是一天两天,也不会不露蛛丝马迹,为何派出所在日常教育监管中会毫无觉察?这些耍流氓的辅警是如何混入公安队伍的?是否存在用人腐败”等问题产生质疑。因此,为了挽回政府公信力,平息舆论质疑,当地警方还应彻查事件背后真相,并公之于众,谨防“用人腐败”之举。与此同时,还可借鉴 “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来进行日常管理,如此或可大大减少知法犯法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