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1月7日,记者获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19条,旨在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规范“放心消费单位”管理,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经营主体承诺应符合基本条件和星级要求

  根据《办法》,“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主体符合“放心消费单位”申报基本条件,自愿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报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自申报成功之日起45日内为承诺公示期。“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核查对象为已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且承诺公示期满的经营主体。

  《办法》指出,经营主体承诺应符合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未被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基本条件,还要符合星级要求。

  例如,“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要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公开商品服务质量真实信息,不虚假宣传,不夸大商品作用;在用计量器具均按规定通过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无缺斤短两行为,重点检查计量器具年检标识、铅封完好度;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能主动协商解决消费争议;重视商品和售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环境整洁,经营行为文明有礼。不销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张贴“放心消费在海南”标识和放心消费承诺书。

  “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要求。

  此外,“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要求为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设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保障金;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经营主体出现被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取消其“放心消费单位”星级

  《办法》表示,核查发现经营主体不符合所承诺的星级要求,但符合下一星级要求的,经告知其情况并取得同意后,可直接降级确认为下一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经营主体不同意的,告知其可重新申报符合星级要求的“放心消费单位”。承诺公示期内,经营主体未达到承诺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承诺公示期自整改完成之日起继续计算。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取消其“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经营主体可重新申报。承诺公示期满,经营主体在“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完成自我承诺确认后,正式成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

  已成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主体,存在未履行承诺行为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履行承诺条款的,予以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经营主体连续两次未履行承诺条款,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黄牌警示。

  经营主体出现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经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发生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经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等情形之一,取消其“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给予红牌警示。

  经营主体成为“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或“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后满足上一星级要求,严格履行承诺、1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晋星通道提出晋升星级申请。

  《办法》还表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海南省12345热线对“放心消费在海南”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