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但同时也认可,所谓“转载”行为并不包括在文章标题中加用原告姓名和在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且被告提交的所谓“转载”文章在内容上也并非与涉案文章完全一致,故法院对于“转载”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冒用原告的姓名发布涉案文章,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被告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在形式上加强了涉案文章读者对于文章内容与原告本人形象的关联想象,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非法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虽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致歉文章,但从内容看,并不足以说明被告具体的过错行为及程度,原告人身权利的被侵害情况,以及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具体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网站和报刊上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致歉声明,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以及公证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