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李某的无罪辩解,法院经查,首先被害人宫某及郭某的陈述均可以证实李某在兰州火车站附近宾馆内与宫某发生冲突,且被害人均证实李某说过如果不给钱就将二人关系告知他们的家人。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虽然李某称钱款系二人出借的,但宫某与李某案发之前不相识且无朋友关系,宫某多次大额向李某借款,且不要求出具借条,明显有悖生活常理。故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敲诈勒索二被害人的事实成立。

  故此,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责令退赔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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