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的男婴出生后生命体征正常、平稳,其本身并无致命的先天性疾病,仅因具有尚不确定的畸形或残疾就在出生后第三天即被两人共谋杀害,其中爷爷彭某在尚未对男婴相关缺陷进行确诊,亦未对治疗费用、效果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起意杀害该男婴,并数次要求周某提供帮助,其犯意形成较为草率,杀人意志坚决;周某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执业医师,罔顾医生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杀害新生婴儿,社会影响恶劣,故两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被评定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彭某、周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鉴于周某系受彭某屡次纠缠后才产生犯意且未参与犯罪的实行阶段、而且两人已获被害男婴父母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名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