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翁某此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为累犯、退赔赃款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中,翁某向被害人下安眠药后利用其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取走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与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取财的行为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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