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在保障检疫安全的基础上,将尽可能为从海南出入境的游艇提供快捷便利的通关环境。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曹大海介绍,在具体规定上,这个办法借鉴类似海南地理环境的岛屿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等国对游艇出入境检疫、携带动植物管理的做法,提出了游艇出入境检疫新举措,在电讯检疫、悬挂检疫信号、检疫地点、简化手续、伴侣动物和对游艇俱乐部的管理等方面采取便利措施。
在检疫地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入境游艇在国境口岸的锚地或卫生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而《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宽松、灵活的做法,允许入境游艇在一般情况下可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码头等地点实施。
此外,这个办法对游艇携带伴侣动物入境的规定较之前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为宽松。对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入境随行,无需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30天;对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属于工作犬的,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的,可免于隔离检疫。
据介绍,这个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继对深圳之后,第二个针对地方发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规章。2012年,海南检验检疫局完成出入境游艇检疫155艘次,同比增长118%。(记者 朱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