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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处费”9万元 海口二运公司经理获刑4年

A-A+2013年10月16日15:33海南特区报评论

  本报讯 儋州男子经海口市交通局党组聘任为海口市第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经理,在职期间,该男子多次收受其公司所属的商铺经营者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去年,该男子向海口市检察院反贪局主动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今年6月,海口美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该男子不服上诉,近日,海口中院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判。

  2002年12月,经海口市交通局党组研究决定,聘任林某勇(现55岁)为二运公司经理,聘任期满后,林某勇仍然被聘任为经理,延续海口市交通局党组任命的聘任关系至今。

  1995年,二运公司将所属产业万×大厦的首层租给许某吉用来兴建海口美兰兴×服装商场。2005年,许某吉与二运公司续签租用合同期间,林某勇在办公室收受许某吉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而后还收受许某吉“好处费”4万元。

  2005年,二运公司将万×大厦一楼空余的179平方米的铺面租给李某使用。2011年3月初,李某的丈夫林某约林某勇在一间茶艺馆见面,给予林某勇“好处费”1万元。同年3月中旬,林某勇又在办公室收受林某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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